天津公积金余额提取
发布时间:2016-05-31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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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津公积金余额提取已经成了长久以来广大职工朋友们的困扰,接下来我们就为广大的职工朋友们详细介绍一下关系到余额提取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我们了解到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的管理条件规定:
1.未使用房屋贷款的职工,主要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所购买房屋的总房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能提取个人名下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所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余额。
3.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及配偶、双方父母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所购买房屋的总房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能提取个人名下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通过以上我们为您介绍的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职工不符合以上所涉及到的各项条件,那就不能将自己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取了。这时您就需要找到我们来帮助您办理在天津公积金余额提取的相关手续,只有这样您才能将自己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取。我们期待您的咨询和光临,同时您还可以拨打我们的客服电话18722695298进行更详细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