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
发布时间:2016-05-31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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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我们为您带来的内容是关于2016年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的解读:
为了贯彻和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以及阶段性降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政策通知》(建金〔2016〕150号)要求,为了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提取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如果企业需要申请降低提取公积金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一致同意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然后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暂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本政策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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