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天津公积金快速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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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展天津公积金快速提取业务的通知》([2017]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天津住房公积金异地快速提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
为防范信贷风险,缓解天津地区办理住房公积金快速提取业务的紧张的局面,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职工在天津地区外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天津市,并且购买天津市辖区内自有商品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中心(分中心)申请快速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天津市,购买天津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所在中心(分中心)申请快速住房公积金。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在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四、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提取额度、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及年限,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含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公积金额度)。
五、需要提供的材料为: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
六、要加强异地贷款的审核把关,严格审核缴存职工所属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快速提取情况、户籍证明等资料。
七、此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