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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17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在的工作单位为我们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里面,其中有一项就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同样都是按照每月一次的标准来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要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高于本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的时间年限来确定,最长可领取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如果患病,那么还可领取特殊的医疗补助基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还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接受职业培训的待遇。
 
        根据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来看,当今的主要目标是把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失业保险覆盖本市所有的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各大国有、私有企业的职工;所有的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各大国有、私有企业必须为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金。
 
        天津市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2.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缴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每月工资总额的1%。
 
        另外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每月发放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天津市职工每月发放的平均工资60%以上的,可以按天津市职工每月发放的平均工资60%,或者按工作单位的全体职工人数来确定最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天津市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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