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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等工作通知 下

发布时间:2016-12-23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接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等工作的通知》:
     9.对于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取公积金、偿还到款时,因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的失误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职工个人公积金额度等情况时,必须经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主管(含)以上人员审核批准后,才可办理相关调整业务。
 
     10.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该准确无误的登记职工的个人信息,并且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准确无误。
 
     11.优化本市公积金提取档案的集中管理,公积金提取档案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证明等。并且各区县管理部必须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在两个月内完成相关档案的建档和保存等工作。不得私自损毁、遗失、涂改、转借、伪造档案,不得延期办理档案的相关业务。
 
     12.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规定,管理个人管理权限证明及公章,以及定期修改管理登陆密码,确保管理登陆密码只能本人使用。
 
     1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负责人,应经常通过业巡视、排查、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的对所负责区域内的业务进行各项检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应定期检查各区县管理部的提取公积金业务的落实情况。
 
     14.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合作银行,也应按以上各项要求办理。各区县管理部还应对委托的合作银行通过现场抽查、审查、抽取、复审以及定期监控等方式,加大对合作银行延伸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审查力度,另外还要加强对其各项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落实。
 
     15.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各区县管理部以及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档案归集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办理公积金提取、档案归集等业务的工作。考试未通过的将进行第二次补考,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的要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整,重新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考试。
 
     16.经委托办理天津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合作银行,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取消并停止其办理提取公积金等一切业务的资格。经整改达到相关公积金提取业务要求的,经重新考核验收通过的,可恢复其委托办理相关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资格。
 
     17.各区县管理部忽视或不执行上述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会对相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谈话、批评、通报、调离工作岗位、停发绩效工资,撤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如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8.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已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内容中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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