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1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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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6号
天津市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合理保证职工基本住房保障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款项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款项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终止。需要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