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天津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主页 > 公积金提取流程 >

最新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等工作通知 上

发布时间:2016-12-21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为了确保2016年度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顺利进行,现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等工作的通知》。主要面对本市各区县管理部门,以及经授权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银行等单位:由于近期发现一些提取人委托未经授权的公积金提取机构,提供制造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他人公积金的行为。因此为了保障拥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天津地区提取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等工作通知如下:
     1.为了提高办理公积金提取审核业务的效率,申请人可以提前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的业务表格,然后将相关的业务表格及提供的材料等,递交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天津地区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至少规定至少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来进行提取公积金业务流程的初审和复审工作。审核工作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正式员工在位,经复审通过后,才能进行办理相关的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后续步骤。其中负责初审和复审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的信息,录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核实比对,必须对通审核的材料严格核对并负责。
 
     3.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一经审核发现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编号、购房发票等材料中任意一项为虚假材料的,有权立即停止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将提供制造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列入天津公积金管理系统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而且3年内不得办理任何公积金提取的申请,也不受理其任何贷款的申请。另外与被申请人委托的办理机构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也将列入天津公积金管理系统的“不良信息库”,并且不允许今后在天津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办理委托提取和开户等工作,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原则上规定不受理职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但是可以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中介机构的办理资质,若认定为正规合法的办理机构,如人才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输出机构及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等,才可办理他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前提是必须将中介机构名单登记上报进行审核后,才可允许办理相关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封存状态的职工,只能转入原单位所在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集中封存账户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单位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得跨区县办理公积金账户之间的转移。
 
     6.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在本市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因不在本市工作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可以办理相关的提取业务,但自销户之日起1年内不能再次在本市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7.在天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天津行政区域以外购买房屋的,只允许职工办理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房屋使用公积金,在其他省市购买房屋的公积金提取业务不予受理。在某些特殊限购政策地区内购房的职工,除了提供原有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当地所购买房屋的限购证明。另外职工在此之前如有申请租房形式提取公积金的,原租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将停止,并且今后不再受理。
 
     8.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核并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应将所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全部金额划入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卡中,之后可以直接前往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建设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办理流程详见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卡使用明细。
 
最新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通知

栏目导航

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18722695298

邮箱:1215699669@qq.com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新华路新华中学斜对面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